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原 告 德萌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宜穎
訴訟代理人 陳穎弘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訴字第3327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 0月00日下午 2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廖聖民
通 譯 張安增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明璋 到
原告訴訟代理人吳宜穎 到
和解成立內容:
壹、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萬7803元。
給付方法:自113 年2 月2 日起至113 年5 月25日止,第一
期應於113 年2 月2 日前給付18萬,之後每月25日前給付第
二期金額為18萬、第三期金額為18萬、第四期金額為13 萬
7803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貳、被告願於113 年1 月25日前提供被告為發票人之
上開各期應
給付金額之同額合作金庫銀行支票四紙與原告作為
擔保。原
吿應於被告各期清償後五日內掛號寄還當期應給付金額之同
額支票與被告。
參、若壹、貳被告未如期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肆、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明璋
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宜穎
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穎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書記官 曾惠雅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