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369號
參 加 人 王明喬
共 同
上列
參加人就原告郭廷芳與
被告富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吳苡綸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民事參加訴訟
暨呈報(四)狀聲請就原告郭廷芳與被告富鑫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吳苡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369號)參加訴訟,
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
爰依
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