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4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安晟智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1月13日止之利息,上訴人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志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63萬2,522元、134萬3,5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032元、2萬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