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
原 告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旭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又債務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法院92年
二、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0062號強
制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被告就
系爭執行事件
聲請執行之
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2萬8,7
50元,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
無訛,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萬8,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