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碳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 告 旭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41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6,2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6,0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