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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433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433號 原 告 吳旺 吳清烟 吳清輝 吳清將 共 同 被 告 蘇茂偉 蘇美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法定 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3月28日下午16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 前於民國113年1月8日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3月7日 宣判。茲因 被告所提之 答辯狀內 有指定送達代收人及陳明送達地址,然113年1月8日言詞辯論通知書本院僅對被告住所送達,未向該送達代收人為送達,則是否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容有疑問,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及確保送達合法性,本院認本件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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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