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43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雋邦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于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主文欄第1行關於「
被告應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
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