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3493號
上 訴 人 徐承媛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諾恩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