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53號
原 告 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簡俊葦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委任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為訴訟代理人者,審判長得許可之。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
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3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原委任其兄即簡俊哲擔任訴訟
代理人,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但書規定
予以許可。
惟因本件原告所主張事實涉及被告就「包你發娛樂城遊戲」超額領取遊戲金幣之過程,而本院於
言詞辯論程序時,就被告
上開過程實際如何操作詢問簡俊哲,其並不能具體陳述實際情況,恐無法忠實反映被告之意思,是為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利,本院認簡俊哲不適於擔任被告之訴訟
代理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定,
撤銷前准簡俊哲為訴訟
代理人之許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