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 訴 人 巨僑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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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AB000-A111397因112年度訴字第461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