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林敏治
廖健智律師
被 告 洪秀秀
洪青青
王麗鳳
賴志成
黃惠如
符婉鈺
賴永芳
劉孝友
劉孝玲
賴凱誼
劉賴巨美
兼 上一人
被 告 洪德源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本院第三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續行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
三、另
被告林阿彬提出之
委任狀,僅由被告劉賴巨美一人簽名委任,如賴志成、黃惠如、符婉鈺、賴永芳、劉嗣堅、劉孝友、劉孝玲、賴凱誼亦有委任林阿彬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意,應提出載有其等簽名或印文之委任狀到院,
併予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廖聖民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