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賴金玉
被 告 藝術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被 告 林隆興
林家暉
林家弘
共 同
複代理人 陳宗翰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
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
繕本逕送
對造:
㈠本件房地預定
買賣契約書第6條(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第2項所約定「…,無息於交屋時結算」,其中「交屋時」是否屬面積誤差價款找補之履行期?該履行期是否屆至?原告於交屋前得否請求
被告給付面積誤差之價款找補?
㈡本件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5條(通知交屋期限)第1項及第4款所約定「…。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目義務:」「㊃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一萬分之五單利計算
遲延利息予買方」,該遲延利息是否為
違約金?若屬違約金,係何種性質之違約金?又
上開約定「交屋時」是否屬給付本款遲延利息之履行期?該履行期是否屆至?原告於交屋前得否請求被告
給付遲延通知交屋之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