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47號
原 告 達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拓明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
被 告 廣三崇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被 告 佐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島榮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自行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828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本院職權查調所得
系爭不動產之實價登錄交易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8,2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0,432元,扣除原告自行繳納之37,828元,尚應補繳252,60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