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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號
原      告  匯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靖   
被      告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就下列事項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一)原告應於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⒈就原告對於被告提出抵銷抗辯部分,應陳報另案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審理進度及判決結果。
  ⒉對於被告就票據號碼JN0000000、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3萬元部分,已如數交付款項,有無爭執?若有爭執,係爭執交付之款項數額,抑或係爭執所積欠款項已清償? 
(二)被告應於5日內陳報票據號碼JN0000000、票面金額264,000元部分,實際交付原告之金額若干及提出交付之證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