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01號
原 告 吳盈穎
娃娜百貨服飾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共 同
複 代理 人 林冠亨律師
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謝瀞儀
邱漢欽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王先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闕源龍為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上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所明定。又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分別為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所明定。
二、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許國興,
嗣於本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闕源龍,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惟未據當事人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