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01號
娃娜百貨服飾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上訴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0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