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01號
娃娜百貨服飾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上訴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