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高新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吳晉誠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等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一、本訴判決部分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連帶
暨被告應給付上訴人自112年10月至113年3月6日之房屋實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17,608元,及112年1月3日應遷讓房屋日止,以租金3倍計算之
違約金1,771,494元。且自112年1月3日應遷讓房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被上訴人於
房屋遷讓前,故意破壞房屋固定設備及冷氣空調未依
善良管理人維護損壞恢復修繕金210,240元」。是
訴訟標的價額為3,287,382元(計算式:6月×217,608元+1,771,494元+210,240元=3,287,38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