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林承駿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絃富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