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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亞馬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三恩 
訴訟代理人  陳虹羽律師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反訴被告
原      告  辛兆堂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反訴應另徵收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益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應於同年5月8日前補正,有本院是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619頁)。反訴原告逾期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