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686號
被 告 亞馬遜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王雲玉律師
林亮宇律師
原 告 辛兆堂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本訴與反訴之
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反訴應另徵收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益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命反訴原告應於同年5月8日前補正,有本院是日言詞辯論筆錄
可稽(見本院卷619頁)。反訴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
足憑,其反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