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育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8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