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758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58號)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依
上訴聲明及第一審判決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5,7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