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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顏聿潔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芃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林詠龍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被      告  鄭子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鄭子薇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