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77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美嬌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反訴部分係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確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繳納之房地價款新臺幣(下同)49萬5,000元同有沒收之權利。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6萬2,042元,及自反訴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上訴利益為65萬7,042元(計算式:495000+162042=65704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出之「民事反訴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