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78號
原 告 陳旭偉
被 告 太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自行依土地公告現值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510元。
惟依本院職權查調訟爭土地週遭區域之土地實價登錄資料,每坪約為2.1萬元(裡地)至3.6萬元(表地)不等,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爰依平均交易價格每坪26,333元[計算式:(2.1+3.6+2.2)÷3=2.6333]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5,760元(計算式:789.1㎡×0.3025×26,333元=6,285,759.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271元,尚不足13,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