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894號
上 訴 人 沛美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94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7,19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9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