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922號
原 告 廖俞亮
被 告 豐成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抗辯已於112年8月騰空承租廠房中之大廠房予原告,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請原告於112年11月30日前提出已騰空交還大廠房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