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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昕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勝騏食品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孟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
  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3年9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