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 原 告 徐昕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水蛙田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
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68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5,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3年9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3年10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參,其
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