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王詩宗
被 告 澤豐機械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詎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及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