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翊溥
即 被 告 萊可小姐全方位美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3、5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2萬0,060元【計算式:(6萬3,107元+3,894元)×12個月×5年=402萬0,060元】;上訴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58萬1,391元;上訴聲明第4項之上訴利益為1萬4,503元,合計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461萬5,95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0,107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萬6,738元(計算式:7萬0,107元×2/3=4萬6,738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3,369元(計算式:7萬0,107元-4萬6,738元=2萬3,369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