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織妹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芮齡、林奕妘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
裁判費。如
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0萬1598元(計算式:5,950,799+5,950,799=11,901,59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前揭完整上
訴之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上所述之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