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進智
即 被 告 林李珠
徐李葉
郭金蓮
李蕙君
李雪鳳
李明濃
李明杰
李碧芳
李碧娟
李明樺
李晏溢
李晏維
李金梅
李香
李榮財
李榮洲
李宛靜
周美春
李明鴻
謝舜欽
李基文
郭明香
李原榮
李憶婷
李新義
李新福
李莉絜
李文雄
李玉惠
吳世鵬(即吳李理之承受訴訟人)
吳世賢(即吳李理之承受訴訟人)
吳淑英(即吳李理之承受訴訟人)
即 原 告 李滿
上列
當事人請求塗銷土地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6萬3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1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揭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