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林蔡玉梅
林兆豐即林雲鵬
林雲彥
上列
上訴人4人與被上訴人蔡素琴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提起上訴,上訴人4人均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
(一)上訴人林耀煌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2,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
(二)上訴人林蔡玉梅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137,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
(三)上訴人林兆豐即林雲鵬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137,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0元。
(四)上訴人林雲彥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840,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4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請分4筆繳納,俾利法院判別),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