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林昭香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借名登記返還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41,814元(見本院卷一第7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192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二、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