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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地上物拆除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金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地上物拆除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1,556元,該裁定於113年5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上訴人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