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岳鵬
被 告 張鎮麟
梁綺芬
共 同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號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
二、
被告聲請意旨
略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然被告張鎮麟已對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其
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案件審理中,故原告是否為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其共有系爭不動產之
應有部分登記是否應塗銷,攸關本件原告能否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為本件之先決問題,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三、
經查,被告張鎮麟對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原告因買賣取得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
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不存在,備位請求撤銷原告因買賣取得系爭不動產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案件審理中,此據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原告本件起訴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而原告是否
持有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均待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案件訴訟結果始能確定,屬於本件
訴訟標的之先決問題。從而,本件訴訟即有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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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家逸公司7830/100000 洪岳鵬15660/100000 張鎮麟7830/100000 梁綺芬15660/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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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區○○段○○段○○○○○○路000號) 共有部分:同段1179建號(共1885.93平方公尺) | | | | | |
| | | | | 家逸公司1/6 洪岳鵬1/3 張鎮麟1/6 梁綺芬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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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層:332.70 騎樓35.42 總面積:368.12 附屬建物(陽台:14.10;花台:39.3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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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總面積:188.14 附屬建物(陽台:32.79;花台:4.7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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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總面積:188.14 附屬建物(陽台:32.79;花台:4.7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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