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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岳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羿帆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彥騏律師
被      告  張鎮麟  
            梁綺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各附表一、二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方法分割,由該欄位所示之人依所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原告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補償被告張鎮麟新臺幣250萬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及停車位應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二所示」(見中司調卷第13-26頁),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以書狀追加分割標的停車位即臺中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路0段000號13樓之40),核追加分割標的部分,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及停車位(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二分割前權利範圍欄所示,系爭不動產未曾存有共有人間不能分割之約定,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原告自得起訴請求裁判合併分割系爭不動產。今兩造就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法及補償金額已取得共識,如附表一、二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並聲明:㈠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停車位應合併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一、二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㈡原告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逸公司)應補償被告張鎮麟新臺幣(下同)250萬元。
二、被告答辯:兩造協議之分割分法如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其分割方法及分割後之分配比例如附表一、二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部分:        
 ⒈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可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系爭不動產為兩造所共有,各該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二所示,有系爭不動產之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一類謄本卷),又系爭不動產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兩造間亦無不為分割之約定,復兩造經調解後,亦不能達成分割協議,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調解事件報告書在卷可憑(見中司調卷第239-241頁),則原告依上揭規定訴請本院以裁判分割之,核無不合
 ㈡分割方法之酌定:
  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參照)。經查,兩造就系爭不動產如附表一、二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分割方法及補償金額,已達成共識(見本院卷第250頁),是足認此分割方案最符合兩造利益及意願,應為可採。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既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定有不能分割期限等情事,是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本院審酌兩造之利益及意願等情狀,認以附表一、二分割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方法分割,並由原告家逸公司補償被告張鎮麟250萬元,最為當,知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兩造之任何一方全部負擔,均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並衡酌附表1所示不動產占整體訴訟標的價額之比例為44%(計算式:4,075,611/9,244,066≒0.44)、附表2所示不動產占整體訴訟標的價額之比例約為56%(計算式:5,168,455/9,244,066≒0.56),及兩造原共有附表1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原告家逸公司1/6、原告洪岳鵬1/3、被告張鎮麟1/6、被告梁綺芬1/3;原共有附表2所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為兩造4人各1/4,應由兩造按原告家逸公司1/6、原告洪岳鵬1/3、被告張鎮麟1/6、被告梁綺芬1/3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之44%;按兩造各1/4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之56%,爰諭知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如附表三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一】
臺中市中區中墩段一小段
權利範圍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分割前
分割後
1
64-7
167
家逸公司7830/100000
洪岳鵬15660/100000
張鎮麟7830/100000
梁綺芬15660/100000
家逸公司15660/100000
洪岳鵬31320/100000
2
64-12
42
家逸公司7830/100000
洪岳鵬15660/100000
張鎮麟7830/100000
梁綺芬15660/100000
家逸公司15660/100000
洪岳鵬31320/100000
3
64
457
家逸公司7830/100000
洪岳鵬15660/100000
張鎮麟7830/100000
梁綺芬15660/100000
家逸公司15660/100000
洪岳鵬31320/100000

臺中市中區中墩段一小段(門牌:民權路106號)
共有部分:同段1179建號(共1885.9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建號
門牌
建物面積
共有部分
權利範圍
分割前
分割後
4
1181
1層之2
總面積:256.68
3735/100000
家逸公司1/6
洪岳鵬1/3
張鎮麟1/6
梁綺芬1/3
家逸公司2/6
洪岳鵬4/6
5
1182
1層之1
總面積:221.56
3145/100000
家逸公司1/6
洪岳鵬1/3
張鎮麟1/6
梁綺芬1/3
家逸公司2/6
洪岳鵬4/6
6
1183
1
一層:332.70
騎樓:35.42
總面積:368.12
附屬建物(陽台:14.10;平台:39.34
6284/100000
家逸公司1/6
洪岳鵬1/3
張鎮麟1/6
梁綺芬1/3
家逸公司2/6
洪岳鵬4/6
7
1184
2樓之1
總面積:200.36
附屬建物(陽台:19.84
3141/100000
家逸公司1/6
洪岳鵬1/3
張鎮麟1/6
梁綺芬1/3
家逸公司2/6
洪岳鵬4/6
8
1185
2樓之2
總面積:188.14
附屬建物(陽台:32.79;花台:4.71
2532/100000
家逸公司1/6
洪岳鵬1/3
張鎮麟1/6
梁綺芬1/3
家逸公司2/6
洪岳鵬4/6
9
1186
3樓之1
總面積:200.36
附屬建物(陽台:19.84
3141/100000
家逸公司1/6
洪岳鵬1/3
張鎮麟1/6
梁綺芬1/3
家逸公司2/6
洪岳鵬4/6
10
1187
3樓之2
總面積:188.14
附屬建物(陽台:32.79;花台:4.71
2532/100000
家逸公司1/6
洪岳鵬1/3
張鎮麟1/6
梁綺芬1/3
家逸公司2/6
洪岳鵬4/6
11
1179
共有部分含8個車位(編號0102040506070911號,共8個車位)
家逸公司1/6
洪岳鵬1/3
張鎮麟1/6
梁綺芬1/3
家逸公司2/6
洪岳鵬4/6

【附表二】
臺中市北區水源段
權利範圍
編號
地號
面積
分割前
分割後
1
234-3
1956
家逸公司33225/0000000
洪岳鵬33225/0000000
張鎮麟33225/0000000
梁綺芬33225/0000000
張鎮麟 66450/0000000
梁綺芬 66450/0000000
2
234-5
41
家逸公司33225/0000000
洪岳鵬33225/0000000
張鎮麟33225/0000000
梁綺芬33225/0000000
張鎮麟 66450/0000000
梁綺芬 66450/0000000

臺中市北區水源段(門牌:三民路三段217號)
權利範圍
編號
建號
門牌
建物面積
共有部分
權利範圍
分割前
分割後
3
6056
3樓之6
總面積:32.16附屬建物(陽台:1.26
同段6268建號(共21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592/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72/100000
4
6058
3樓之7
總面積:95.21
附屬建物(陽台:36.86
同段6268建號(共213.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366/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8/100000
5
6062
4樓之10
總面積:17.68
附屬建物(陽台:4.87
同段6269建號(共326.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16/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4/100000
6
6063
4樓之11
總面積:50.31
附屬建物(陽台:13.39
同段6269建號(共326.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453/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8/100000
7
6070
6樓之8
總面積:50.94
附屬建物(陽台:5.58
同段6271建號(共286.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524/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2/100000
8
6072
6樓之10
總面積:35.65
附屬建物(陽台:1.31
同段6271建號(共286.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866/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0/100000
9
6077
6樓之5
總面積:46.55
附屬建物(陽台:9.39;雨遮:1.05
同段6271建號(共286.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48/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9/100000
10
6082
7樓之5
總面積:44.84
附屬建物(陽台:5.2
同段6272建號(共41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987/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9/100000
11
6083
7樓之6
總面積:44.84
附屬建物(陽台:5.2
同段6272建號(共41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987/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9/100000
12
6084
7樓之7
總面積:48.10
附屬建物(陽台:5.58
同段6272建號(共41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350/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7/100000
13
6085
7樓之8
總面積:48.10
附屬建物(陽台:5.65
同段6272建號(共41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350/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57/100000
14
6093
7樓之18
總面積:43.77
附屬建物(陽台:6.43
同段6272建號(共41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868/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4/100000
15
6107
9樓之1
總面積:115.63
附屬建物(陽台:19.11
同段6274建號(共41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860/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17/100000
16
6116
9樓之12
總面積:43.14
附屬建物(陽台:6.36
同段6274建號(共41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98/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30/100000
17
6117
9樓之11
總面積:42.9
附屬建物(陽台:6.28
同段6274建號(共415.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771/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9/100000
18
6128
10樓之10
總面積:80.49
附屬建物(陽台:11.78
同段6275建號(共420.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952/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30/100000
19
6261
5樓之16
總面積:85.48
附屬建物(陽台:12.64
同段6270建號(共285.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275/100000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
張鎮麟1/2
梁綺芬1/2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56/100000
20
6253
13樓之40
總面積:15.7
附屬建物(陽台:4.22
同段6278建號(共308.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27/100000
家逸公司725/40000
洪岳鵬725/40000
張鎮麟725/40000
梁綺芬725/40000
張鎮麟1450/40000
梁綺芬1450/40000
同段6279建號(共5203.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615/100000
編號20共有部分含車位:地下二層編號96114132,地下三層編號101112 號,分割後由張鎮麟、梁綺芬各持分1/2

【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附表
負擔整體訴訟費用之比例
兩造各自應負擔之比例
1
44%
家逸公司1/6
洪岳鵬1/3
張鎮麟1/6
梁綺芬1/3
2
56%
家逸公司1/4
洪岳鵬1/4
張鎮麟1/4
梁綺芬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