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岳鵬
共 同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鎮麟
梁綺芬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涉及
抵押權人經本院告知訴訟並未參加訴訟,對於
渠等抵押權是否移存於
被告所分得
不動產或補償金之事項於判決理由漏未斟酌,此與
裁判分割後各當事人間所由生之權利義務內涵仍有相關,並涉及日後地政機關能否登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而言,至於
非應表示於判決
主文之事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7
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
參照)。又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
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最高法院82
年度台聲字第6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
經查,本件
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之土地及建物(見原判決附表一、二),經本院判決分割方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聲請意旨稱情形,本院固已對該等抵押權人告知訴訟(見本院卷第179-191頁),
迄言詞辯論終結前
渠等均未參加訴訟,然本院已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兩造共有不動產之分割方法)裁判並
諭知於主文,聲請意旨所指情形並非應諭知於裁判主文之事項,自非裁判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