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家逸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岳鵬
共 同
複 代理 人 何彥騏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鎮麟
梁綺芬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
略以:原判決理由欄中關於
抵押權人有無經告知訴訟、有無參與訴訟等漏未載明,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正等語。
三、
經查,聲請意旨
所稱情形,並
非本院判決有何誤寫或誤算,
本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潘怡學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