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上 訴 人 安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凱勝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所為112年度重訴字第20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3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7,5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