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國祥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熒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中如附表所指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右欄
所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