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254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眾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7,0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9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