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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被      告  俊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法律關係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在前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4年3月28日調解成立,有該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案卷宗確認無訛,是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