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台山工程有限公司
高進棖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0樓(桃園○○○○○○○○○)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
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之。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張鐙介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2年6月10日
死亡,其法定
繼承人為鄭美芸,有
戶籍謄本及張鐙介之親屬繼承表在卷
可稽;
惟鄭美芸
迄未向本院聲明
承受訴訟,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
聲請本院命其
承受訴訟,
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得依
原告聲請,命鄭美芸為
承受訴訟後,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