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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即
反訴
被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張坤霖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嘉峰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坤宏律師(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
言詞辯論
終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嗣
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