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坤霖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嘉峰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坤宏律師(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本院言詞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