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即
反訴原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與被
上訴人即
反訴被告莒光新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對於同年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4,000元(
遲延利息部分,因上訴人係於112年7月27日具狀提起反訴,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及同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112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