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賴文記
參 加 人 賴鴻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雅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及
參加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參加人並
非當事人,上訴
裁判費應由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繳納,法院不得命參加人繳納。然命補費之裁定,仍應併列參加人及其所輔助之一造為上訴人,分別送達,至於是否遵期繳納,則悉聽上訴人、參加人內部決定(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89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
參照)。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8萬6,097元(
違約金部分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萬5,1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