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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      告  張碩文  
            楊馥年  
            林建廷  
            詹宇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禾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玉  
訴訟代理人  汪令璿律師
            吳禹萳律師
            侯信逸律師
被      告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邦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劉時宇律師
複代理人    陳高星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就原告所屬社區共有部分之修繕費用,係由原告4人共同支
  出完畢之支付證明。
二、原告請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
  本(第1類)及該土地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