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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93號
原      告  朱延展 


被      告  恆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宇 
被      告  江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2年5月24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