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精一彈簧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盧炳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俊亮實業有限公司、李秀球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依上訴人114年12月17日民事聲明上訴狀,上訴人精一彈簧五金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17,080元,上訴人盧炳良之上訴利益為3,356,242元,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4,673,32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4,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